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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加强和改进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学校动态 浏览: 作者:bianji2 2023-11-07 04:09:39 加入收藏 查看评论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21〕3号)文件精神,不断加强和改进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党的领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从有利于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科学选拔人才、维护教育公平出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为自贸港建设、海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总体目标

  2024年起,基本建立以统一高考为基础、省级专业考试(下称省级统考)为主体,依据高考文化成绩、专业考试成绩,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制度,基本形成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艺术人才选拔评价体系。

  二、主要举措

  (一)推进高校艺术专业特色发展

  1.明晰人才选拔培养定位。高校要根据不同专业人才培养特点和专业能力素质要求,结合办学实际,进一步找准办学定位,突出办学特色,构建与办学定位和特色相适应的艺术人才选拔培养体系。推进高校艺术类专业内涵发展,培养具有扎实文化素质和专业基础、德艺双馨的艺术人才。

  2.优化艺术学科专业布局。高校要紧密结合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对高素质艺术人才的需求,根据学校办学定位,综合考虑办学条件、师资队伍、毕业生就业状况等,进一步调整优化艺术类专业布局,合理安排招生计划。省教育厅加强我省各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规模和结构的宏观调控,会同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加强对高校办学情况的评估指导,对社会需求不足、培养质量不高的专业予以调减或停止招生。

  (二)专业考试方式

  我省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实行“文化素质+专业能力”的考试评价方式,文化素质使用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即普通高考综合分和照顾加分之和),专业能力使用艺术专业能力考试成绩。艺术专业能力考试包括省级统考和高校校考,根据不同艺术专业人才选拔培养要求实行分类考试。

  1.高校校考。省级统考已涵盖的专业,高校一般应直接使用统考成绩作为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确有必要进行补充考核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可面向省级统考本科合格生源组织校考,并须将考试工作方案报省教育厅审定。到2024年,未经教育部批准,我省高校不再组织校考。

  2.省级统考。省级统考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安全的原则,由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省考试局负责考试的统筹协调及组织实施工作。

  (1)考试专业。2024年开设美术与设计类、书法类、音乐类(含音乐教育、音乐表演)、舞蹈类、播音与主持类专业,探索开设表(导)演类专业,基本实现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全覆盖。

  (2)考试内容。根据专业培养需要,各专业省级统考分设不同科目,着重考查考生接受相关专业高等教育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条件,考查考生的感知能力、审美能力、观察能力、理解能力、表现能力和鉴赏能力等艺术类专业发展核心素养,各科目考试内容、形式和时长以教育部制定的有关文件为依据,制定我省艺术类专业统考考试规范和说明并实施。

  (3)考试时间。省级统考安排在高考当年的上一年度年底前完成。省级统考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评分工作,并按要求报送教育部相关部门。

  (4)考评队伍。加强艺术类专业考评队伍建设,配合教育部建立考评人员信息库,与各省(区、市)和高校共建共享,扩大考评人员遴选范围。选聘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专业对应且考评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的人员承担考评工作,原则上应在职在编、具副高及以上职称。优化考评人员组成结构,逐步丰富考评人员来源,省外人员比例达到一半以上。

  所有聘用的考评及工作人员须签订保密承诺书,评委名单保密管理。建立特殊关系申报制度,凡在考前半年内有指导考生或与考生有亲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考评人员,均须按要求进行申报,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严格执行违规考评人员“黑名单”制度,对于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违规违纪的考评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列入“黑名单”,终身不得参与高校考试招生工作。

  (5)试题命制。省级统考命题与制卷工作由省考试局统一组织。省级统考试题清样、试卷、答卷的交接、印制、运送和保管,应参照普通高考相关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要求和规范执行。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及作为考试所用的相关素材)、评分参考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6)考试实施。建设省级艺术类专业标准化考场(点),省级统考统一安排在标准化考点,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若干人,考点实行封闭管理,考试全程实行视频监控录像。笔试类考试参照普通高考考务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面试类考试按照考生、考场、评委随机编排的“三随机”考评机制,全程录音录像,严防舞弊。

  (7)评分管理。评分工作坚持安全、公平、科学的原则。从2023年开始,笔试类专业统考一般采用网上阅卷的办法,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网上阅卷的有关管理规定实施,面试类专业统考创造条件从现场考评逐步过渡到“考评分离”、积极探索线上考试方式进行考评。省级统考成绩以分数呈现,各专业满分均为300分。增强考试的区分度,满足不同层次、类型高校选拔需要。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升考评效率,促进考试公平。

  (三)招生录取机制

  1.录取方式。

  2024年起,按照教育部印发的《招生专业目录》,艺术史论、戏剧影视文学等专业安排在普通批录取,其他艺术类专业安排在提前批录取。

  艺术史论、戏剧影视文学等不组织专业能力考试的高校艺术类专业,直接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使用省级统考成绩作为专业考试成绩的艺术类专业,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均达到我省艺术类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基础上,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的艺术类综合成绩作为投档成绩,进行平行志愿择优录取;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高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省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省级统考成绩合格且达到学校划定的最低成绩要求基础上,按梯度志愿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投档成绩相同时,在普通类录取的专业按照普通类排序规则进行排序;依据综合成绩录取的专业先比较省级统考成绩,省级统考成绩相同时再按照普通类排序规则进行排序。

  各批次填报志愿的数量按我省当年普通高校招生相关规定执行。

  2.投档成绩。

  2024年起,艺术类专业统招以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的艺术类综合成绩为投档成绩。艺术类综合成绩满分为500分。

  舞蹈学类、表(导)演类专业以及音乐类音乐表演方向综合成绩合成公式为:(0.5×高考文化课成绩/900+0.5×艺术类省级统考成绩/300)×500。

  其他艺术类专业综合成绩合成公式为:(0.55×高考文化课成绩/900+0.45×艺术类省级统考成绩/300)×500。

  3.划定分数线。

  各专业的本科合格专业分数线原则上按照合格人数不超过上一年度本专业类在我省本科录取人数的2-4倍的标准划定。

  各专业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根据不同艺术专业人才选拔培养要求,分类划定:

  2024年起,舞蹈学类、表(导)演类本科专业以及音乐类音乐表演方向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不低于普通类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80%,其他艺术类本科专业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不低于普通类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85%。

  (四)监督管理机制

  1.落实高校主体责任。高校是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我省艺术类招生高校要加强学校党委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学校招生工作领导机制,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工作方案和招生办法须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审定。充分发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作用,健全完善学校考试招生规章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和各工作环节要求,不得简单下放、层层转交。

  2.强化监管责任。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是监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省考试局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省教育厅加强对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初高中学段艺术教育;加强艺术教育培训机构规范治理;严厉打击培训机构组织或参与考试作弊、干扰考试招生秩序等违规违法行为。

  3.完善多级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省高校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省教育厅、省考试局和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的省级监督检查工作组,对我省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进行全流程的监督。各高校建立健全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教师、学生和社会多方参与的高校监督检查工作组,对本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进行全流程的监督。畅通社会监督举报渠道,完善考生申诉和学校仲裁机制,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

  4.强化招生信息公开。落实阳光招生,对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实行中学、高校、省级三级信息公开,并按要求参与国家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高校要及时、准确在本单位网站公布学校招生章程、分专业招生计划、考试工作方案、招生录取办法、录取结果、咨询申诉渠道等信息。省考试局要在官网上公布艺术类专业招生政策、省级统考办法、统考合格考生名单、投档规则、咨询申诉渠道等信息。对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注册学籍。

  5.加大违规违纪查处力度。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严格遵守高校招生“十严禁”“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在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法律法规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高校严格开展艺术类专业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专业复测,对于审查或专业复测不合格、入学前后两次测试成绩差异显著的考生,要组织专门调查。对于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骗取录取资格的学生以及违规录取的学生,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并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

  (五)强化服务保障

  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是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予以保障;各有关学校须要根据工作需要,在人员、场地和技术等方面提供支持。

  省考试局和高校要进一步优化考试服务,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强化对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综合保障,为残疾人平等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营造温馨的考试招生环境。主动公开违规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及时妥善处置信访问题,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三、工作要求

  (一)稳步有序推进。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与考生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加强和改进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要充分考虑教育的周期性,改革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布,有节奏、有计划地稳步推进改革,给考生和社会以明确、稳定的预期。

  (二)保障公平公正。完善考试安全体系,加强标准化考点建设,强化部门协作机制,切实维护公平、有序、高效的艺术类专业考试秩序。落实信息公开,实施考试招生过程全程监督,使艺术类考试招生工作在阳光下运行,确保公平公正。

  (三)加强宣传解读。加大对艺术类考试招生改革方案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学生生涯规划指导,培养学生自主选择能力。

  普通高等学校高职(专科)批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参照本方案施行。

  附件: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说明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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